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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防震、管某某与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防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原告: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龙,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薇,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高防震、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防震、管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姚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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