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高雅丽,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反诉被告):杨瑞芳,女,197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系原告杨瑞芳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发振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王汇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甫臣,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高雅丽、杨瑞芳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发振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本案不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高雅丽、杨瑞芳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发振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祝 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