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梁经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艾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童仁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周,男。
申请人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雅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艾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艾泛公司名下价值2,204,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艾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健健
书记员:沈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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