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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艾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梁经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艾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童仁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周,男。
  申请人高雅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雅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艾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艾泛公司名下价值2,204,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艾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健健

书记员:沈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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