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静,女,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配清,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代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静与被告上海奇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高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款项227,7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初,自称为被告业务员的万强辉与原告联系,哄骗原告进行期货投资。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原告共计投资227,700元。而该款全部转入被告账户内。但之后原告发现系欺诈交易,全部投资是无效的。
被告上海奇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代超系代持账户,以代超的名义在新湖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为原告及其他投资人进行了期货交易,但交易亏损的后果不应当由其承担。
原告认为,代超及被告公司的行为系经济诈骗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告业务员万强辉更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投资操作,而代超也承认资金实际到了其个人账户内。故原告提出申请,认为本案被告法定代表人代超涉嫌犯罪,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进行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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