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
薛XX
原告高XX。
被告薛XX。
原告高XX诉被告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张晓芳
书记员:陈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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