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云龙,男,194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余海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记恩。
申请人魏云龙与被申请人上海余海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申请人魏云龙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余海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063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云龙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余海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余海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19,063元,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1,615.3元,由申请人魏云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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