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俊华,女,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华,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被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恒生银行大厦37楼011。
负责人:高桥将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俊华与被告苏华、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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