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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倩倩与曹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魏倩倩,女,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文,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秀兰,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倩倩诉被告曹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倩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65元,由原告魏倩倩负担。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王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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