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兰英,女,193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唐善国,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唐善梅,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唐善芳,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四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炜,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邰美琴,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唐韵,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魏兰英、唐善国、唐善梅、唐善芳诉被告邰美琴、唐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魏兰英、唐善国、唐善梅、唐善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兰英、唐善国、唐善梅、唐善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陈 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