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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兰英、唐善国等与邰美琴、唐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魏兰英,女,193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唐善国,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唐善梅,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唐善芳,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四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炜,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邰美琴,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唐韵,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魏兰英、唐善国、唐善梅、唐善芳诉被告邰美琴、唐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魏兰英、唐善国、唐善梅、唐善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兰英、唐善国、唐善梅、唐善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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