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魏剑斌、刘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剑斌,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咸阳市秦都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2009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8月2日减刑释放。2016年6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宋红科,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琼,女,1989年9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泾阳县。2014年12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并���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4月15日被抓获,同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士东,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剑斌、刘琼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陕0104刑初9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剑斌、刘琼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剑斌及其辩护人宋红科、上诉人刘琼及其辩护人郑士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刘琼与魏剑斌商议由刘琼从四川成都购买冰毒进行吸食。6月17日,魏剑斌通过支付宝向刘琼转款13000元人民币,之后刘琼在成都购买冰毒和麻古后,分别藏于三个毛绒玩具中,通过顺丰快递寄给魏剑斌。6月22日11时许,魏剑斌在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渭水华庭西门门房签收该快递后被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当场对快递进行搜查,从中共查获一大包及一中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和一中包用蓝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红色药片状物品。在魏剑斌家中搜查时,民警查获一瓶用小玻璃瓶包装的白色晶体物品。2016年7月7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顺丰快递内查获的一大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80.8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6.3%;一中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59.8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4.8%;一中包用蓝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红色药片状物品净重23.1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0%;一小玻璃瓶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1.7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6.5%。上述通过快递邮寄的冰毒共计140.7克,麻古23.17克。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剑斌、刘琼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通过快递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40.7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琼、魏剑斌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请求对其减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琼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琼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两罪并罚。被告人魏剑斌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魏剑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刘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三)被告人刘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刘琼上诉提出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2等人,成立立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无法证明查获毒品系刘琼邮寄;刘琼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涉毒案件线索,成立一般立功。魏剑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刘琼购买及运输毒品一事,魏剑斌并不知情,依法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剑斌、刘琼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6月21日,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接成都机场公安局情报,当日由成都飞往西安的3U8803次航班上,一单号为210937950221的快递内可能藏匿毒品(发件人:刘,电话:181×××××××6,收件人:高某,联系电话:138×××××××0,收件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段渭水华庭)。次日,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民警在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渭水华庭西门门房,将收取该快递的被告人魏剑斌当场抓获。经现场查验,发现该快递内夹藏有一大一小两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和一包蓝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红色药片状物品。后民警根据魏剑斌供述对被告人刘琼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4月15日,泾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吸毒人员刘琼抓获,后经比对发现其为上网在逃人员。2.搜查笔录、提取及称重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证明:民警对魏剑斌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发现手机两部及单号为210937950221顺丰快递纸箱一个,在该快递箱内发现四个毛绒玩具,并在其中三个毛绒玩具内提取一大一小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体物两包,经称量,毛重分别为84.50g及62.55g,提取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红色片剂一包,共计219片,其中包含在蓝色自封袋内提取到的一小包透明塑封袋包装红色片剂19片,上述片剂共计毛重24.55g;对魏剑斌居住的渭水华庭3号楼3单元504室内进行搜查,发现自封袋包装的麻古两粒、毛重为0.25g、透明小瓶包装冰毒若干,毛重为12.5g、吸毒工具若干、手机四部及银行卡一张;对魏剑斌驾驶车牌号为陕D×××××的红色轿车进行搜查,发现手机一部,身份证件等四张、银行卡六张。魏剑斌对上述物品及称量结果均予以指认。3.顺丰快递单证明:单号为210937950221顺丰快递单,寄件人电话为181×××××××6,收件人姓名为高某,联系电话为138×××××××0,收件地址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段渭水华庭。刘琼及魏剑斌均对该顺丰快递单予以指认。4.陕西佰��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证明:送检自魏剑斌所取快递内提取一大包白色晶状物,经鉴定,净重为80.86g,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6.3%;送检自魏剑斌所取快递内提取一小包白色晶状物,经鉴定,净重为59.84g,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4.8%;送检自魏剑斌所取快递内提取蓝色自封袋包装红色片状物,经鉴定,净重为23.17g,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含量为16.0%;送检自魏剑斌家中提取玻璃瓶包装白色晶状物,经鉴定,净重1.74g,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魏剑斌于2016年6月17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刘琼130**元。6.证人李某1证明:他是渭水华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2016年6月22日10时左右,顺风快递的邮寄员在门房寄存了一件用顺风专用纸箱包装,长约40公分,宽约30公分的快递,快递员将收件人的电话拨通后,他与收件人通话后得知车牌号为6628或2268的车辆会来取件。当天12时左右,在其小区居住的一个穿着白色长袖的男子,开着一辆红色的车牌号为6628的奔驰车将该快递取走。7.上诉人刘琼供述:她和魏剑斌是2016年3月份通过杨海军认识的,她们经常在一起吸食冰毒,她告诉魏剑斌冰毒是在成都买的,魏剑斌就让她去成都时带一点回来。2016年6月份她在成都从戴安俊处购买了150克冰毒和一包麻古,魏剑斌通过支付宝给她转了13000元。毒品由戴安俊藏在3个或4个布娃娃里,她打电话让顺丰快递员来她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号万科金域蓝湾13号楼701室的住处收快递,之后她将装有毒品的布娃娃带下楼,快递员用顺丰快递的纸箱子把这几个布娃娃打包拿走。快递单上寄件人姓名好像没写,收件人为高某,她以为自己很快就能回到咸阳,所以收件电话用的是自己138×××××××0的电话,她在去成都之前和魏剑斌在渭水华庭3号楼504室住,所以留了渭水华庭这个地址。因为她在成都耽误了几天,快递到了咸阳后,她让快递员放到小区门房,随后给魏剑斌打电话让其去取。刘琼对公安机关查获的装有毒品的顺丰纸箱、四个毛绒玩具予以指认。8.上诉人魏剑斌供述:他于2016年5月份和刘琼认识,之后二人经常在他家吸食毒品。刘琼说四川的冰毒又好还便宜,他就让刘琼到了四川给他邮寄一点,刘琼让他先打钱,同年6月17日他用账号为13×××35的支付宝给刘琼转了13000元。打完钱后,刘琼给他说3000元还了,买了150克冰毒,共9000元,一包麻古,每粒20元,最后还欠了3000元。同月20日,他问刘琼是否邮寄了冰毒,刘琼说已经寄了,是顺丰快递,还通过微信给他发了快递面单照片,单号为210937950221,收件人为高某,地址是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段渭水华庭,电话138×××××××0。收件的地址是他告诉刘琼的,收件电话为刘琼的电话,快递到了之后刘琼会通知他去取。同月22日早,刘琼给他打电话说快递到了,让他去渭水华庭的西门房取。当天11时许,他驾驶“陕D×××××”的奔驰牌轿车去取快递,刚签收完便被警方抓获。民警当他的面将快递打开,发现冰毒是用透明的塑料自封袋包装,麻古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然后用保鲜膜包裹后分别藏在三个毛绒娃娃内。之后民警又从他家搜出装在一个透明小瓶内不到一克的冰毒和透明自封袋内大概两个半粒的麻古。他的微信昵称为“白天黑夜”,刘琼的昵称为“为你可以付出所有”。刘琼于2016年6月20日21时给他发微信说“领导给你报下13000还了第一次3000,这次白的9000,红的20一个,20送你吃”,“白的”意思是冰毒,9000买了三个,一个为50克,“红的”指麻古片,20元一片又送了20片,共220片。经混杂辨认,魏剑斌辨认出刘琼。魏剑斌甲基苯丙胺测试结果呈阳性。9.前科材料证明:魏剑斌于2009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一万元,2014年8月2日减刑释放;刘琼于2014年12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10.户籍材料证明:刘琼出生于1989年9月3日,魏剑斌出生于1982年4月26日,二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11.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禁毒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刘琼与魏剑斌在该单位侦办的“李某2贩毒案”中,主动提供线索,并协助民警将李某2、常某抓获。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剑斌伙同上诉人刘琼在成都购买毒品后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至西安,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对上诉人刘琼所提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2等人,成立立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之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据此认定刘琼成立重大立功,已对其减轻处罚,故对该上诉理由不再支持;对刘琼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无法证明查获毒品系刘琼邮寄之意见,经查,根据刘琼及魏剑斌供述,魏剑斌系在接到刘琼通知后取得快递,且公安机关现场对快递进行拆封检查,快递内毒品包装、数量等情况与刘琼供述相一致,魏剑斌亦对查获毒品及称量结果予以指认,足以认定毒品系刘琼所寄,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刘琼在原审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他涉毒案件线索,成立一般立功之意见无任何证据支持,故不予采纳。对���剑斌及其辩护人所提刘琼购买及运输毒品一事,魏剑斌并不知情,依法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刘琼及魏剑斌均供述,刘琼此次购买毒品系应魏剑斌的要求,购于二人一起吸食所用,毒资亦系通过魏剑斌的支付宝转给刘琼,二人支付宝转账记录亦能对此予以证明,且邮寄毒品的快递是由魏剑斌领取,二人通过微信就快递内毒品的数量及价格进行交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魏剑斌对刘琼购买及运输毒品一事系明知,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构成重大立功,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应在新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原审判决对二上诉人并处没收财产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刑初93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四项,即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刘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六部依法予以没收;二、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刑初93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即被告人魏剑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三、上诉人魏剑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上诉人刘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代理审判员  李思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