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魏县东代固乡东代固村。
法定代表人裴海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冠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侯某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摔伤一事于2011年3月5日向高碑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被告未能真实陈述从哪一辆汽车上摔下的。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侯某彬辩称:被告受原告聘用从事司机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摔伤事故。被告具有营业执照,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侯某彬经人介绍到原告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有两辆厢式货车冀D×××××号和冀D×××××号的所有人均登记为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2010年6月23日被告驾驶冀D×××××号厢式货车到高碑店市福满多方便面厂拉货,在盖苫布时不慎摔伤。高碑店市福满多方便面厂的装卸工刘某通知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在福满多方便面厂的调度员冯某,二人将被告送往医院救治。此后因被告受伤赔偿事宜与原告未达成一致,被告于2011年3月5日向高碑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劳动关系。高碑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冀D×××××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冀D×××××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高劳仲案字[2011]第8号仲裁裁决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证人冯某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证人侯某的证言、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冀D×××××号厢式货车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驾驶冀D×××××号厢式货车拉货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冀D×××××号厢式货车已转卖给他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自2008年11月起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冠军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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