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向阳,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南聚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永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魏向阳与被告济南聚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840,000元,借款利率为日千分之二,借款期限为120天,被告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借款,被告以其持有的山东鲁北保集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对应35,000,000元注册资本)质押给原告,用于担保本次借款。若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需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2018年8月23日,原、被告办理上述股权质押登记。2018年9月2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借款本金19,840,000元。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如期向原告偿还本金或利息,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840,000元;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21,819元(以19,840,000元为基数,以24%为年利率,自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3、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暂计2,778,687元(以19,840,000元为基数,以24%为年利率,自2018年11月1日暂计至2019年6月1日,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20,800元;5、原告有权对被告持有的山东鲁北保集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对应35,000,000元注册资本)行使质权,并有权就该等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被告济南聚冠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依法向签约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被告约定管辖并不违法,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南聚冠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济南聚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王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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