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学红,女,汉族,住金山屯区。被告:伊春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地址:金山屯区。法人代表:尤凯军,职务:经理。
原告魏学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伊春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83200元。2.诉讼费要求被告伊春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伊春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法人尤凯军于2017年8月1日与我签定借款合同,向我借款本金162000元,借款利息8%。2017年9月15日与我签定借款合同270000元,借款利息8%,借款期限一年。并口头约定,我可随时要求偿还本金,利息按银行活期利息支付。2018年3月,我因家里用钱,要求伊春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法人尤凯军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银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
原告魏学红诉被告伊春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学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生
书记员:丛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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