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魏巍与徐汝慧、黄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魏巍,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汝慧,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薇,女,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巍与被告徐汝慧、被告黄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被告黄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汝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汝慧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万元;2、判令被告徐汝慧支付原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3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徐汝慧支付原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5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黄薇对被告徐汝慧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徐汝慧是朋友关系,被告徐汝慧与被告黄薇是夫妻关系。2018年3月19日,被告徐汝慧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2018年5月20日归还,月息2%。2018年5月28日,被告徐汝慧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2018年6月5日归还,月息2%。但被告徐汝慧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徐汝慧未答辩。
  被告黄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徐汝慧的借款为17万元,且也无证据证明有无归还事实。2012年5月起被告黄薇与被告徐汝慧已处于分居状态,上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薇也未签字确认上述证据,故被告黄薇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9日,被告徐汝慧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记载:“本人徐汝慧(XXXXXXXXXXXXXXXXXX)向朋友魏巍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用于生意周转,约定于2018年5月20日归还,利息为2%每个月,如不还款一切责任于我,我愿意承担。”并签名署期。2018年5月28日,被告徐汝慧向原告又出具《借条》一份,记载:“本人徐汝慧(XXXXXXXXXXXXXXXXXX)向朋友魏巍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用于资金周转,并双方约定于2018年6月5日下午6时前归还,按月息2%,如有逾期,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其中转账人民币拾柒万,现金叁万)。”并签名署期。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徐汝慧支付10万元和7万元。
  被告黄薇于2018年6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汝慧离婚,案号:(2018)沪0115民初45922号。该案经审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判决,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8日登记结婚……自2012年5月起,原告携女儿居住娘家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5月起诉离婚,因找不到被告,原告撤诉。”,并判决被告黄薇与被告徐汝慧离婚。该案件于2019年1月4日生效。
  审理中,原告在公告期间找到被告徐汝慧,并携被告徐汝慧一同到庭。被告徐汝慧确认《借条》二份均系其手写,且收到原告转账17万元及现金8万元,故同意原告诉请。关于借款用途,被告徐汝慧表示向原告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机器人、大屏幕等设备准备倒卖赚钱,但实际未出售获利故当废品卖掉了。被告徐汝慧表示与被告黄薇于2018年7月起分居,但被告黄薇并不知情上述借款。原告对于被告徐汝慧所述借款用途无异议,但认为其目的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
  证人徐永康(系被告徐汝慧父亲)到庭陈述,被告徐汝慧于2013年因沉迷网络赌博,欠下160万余元债务,徐永康帮助被告徐汝慧还清。两被告于2012年5月起一直分居,被告黄薇居住在其娘家,被告徐汝慧要么在外躲债,要么居住在徐永康家里。在本案借款发生时,家庭中没有大额生活支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徐汝慧借款25万元的事实,有《借条》二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为凭,且被告徐汝慧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25万元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关于利息。被告徐汝慧在出具的《借条》上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徐汝慧归还借款2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徐汝慧确认借款用于购买设备及生意周转,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虽然上述借款发生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且被告徐汝慧确认上述借款并未告知被告黄薇。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院难以支持。
  被告徐汝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汝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巍借款250,000元;
  二、被告徐汝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巍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徐汝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巍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魏巍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7元,由被告徐汝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丽君

书记员:沈  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