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璞甜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志刚。
被告:范志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鲁晓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XXX号曲江城市花园小区7幢3单元702室。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上海璞甜果业有限公司、范志刚、第三人鲁晓芬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丁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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