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建龙,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璞甜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志刚,总经理。
被告:范志刚,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建龙与被告上海璞甜果业有限公司、范志刚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魏建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建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朱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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