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志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琦旻,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晓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军,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艳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志英与被告苏晓江、被告卢艳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魏志英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魏志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志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志英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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