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忙,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陕西天禄公司司机。住本市长安区。2010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鹏程,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忙及其辩护律师张鹏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魏忙驾驶陕A×××××号别克牌越野客车,沿本市永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丁白路丁字口南侧约100米处时,当同方向行驶车辆从其车前边向其行使的车道路并道,其向左打方向超车时,适逢严某在此由西向东横过道路,魏忙观察不周,将严某撞倒致伤。后又驶入由南向北车道与姜某驾驶的陕A×××××号轿车相撞,致陕A×××××号轿车司机姜某及乘坐人赵某受伤,车辆受损。严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严某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姜某头面部损伤之损伤程度为轻伤;赵某头面部损伤之损伤程度为轻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姜某、赵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忙的亲属及雇主与被害人严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大部分赔偿义务。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魏忙的雇主已支付了协议约定的下欠赔偿款人民币八万元。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调查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姜某称:2010年09月2日22时许,他驾驶陕A×××××号车从紫薇花园拉了人沿永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丁白路南侧100米处时,一辆越野车由北向南方向斜冲过来,与他驾驶的车辆相撞。
(2)被害人赵某陈述称:2010年9月2日22时30分左右,在永松路丁白村附近,他在出租车后排右侧坐着,看不清前面的情况,只看到一辆车突然间从左前方斜冲过来,后来就记不清了,斜冲过来的车型及车颜色什么的都没看到。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他当时在肇事的别克越野车的后排左侧坐着,与杜娜正在聊天,忽然听见“咚”的一声,他乘坐的车辆就停下了。
(2)证人李某称:事故发生时,她正朝巷内走,听到响声后,回头看到两车相撞后雾气很大,又看到马路中间躺了一个人,她发现后就走上前去,发现一个穿拖鞋,短袖短裤的小伙子头朝南方向,蜷卧在地上。出租车司机趴在自己的车内方向盘上。出租车内后排座位上有一乘客受伤,用手捂着头。她当时只看到了伤者和出租车,并未注意到别克车上的情况,她看到这种情况,就拨打了120及110报警。
(3)证人古某1的证言:事故发生时,他正和他店里来的客人闲谈,听见一声巨响,顺着声音他看见一辆别克又撞上一辆出租车。发生事故时,他一共听见两种响声,间隔时间很短。他看到别克车的方向盘在冒烟,一个青年小伙,偏瘦,穿红色T恤在车上坐着。
3、被告人魏忙供述与辩解:2010年09月02日22时30分左右,他驾驶陕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永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松路丁白路南侧100米处时,与他同方向右侧的一辆面包车没有打转向,猛地一下向左打方向,他当时把方向向左打了一下,在超过面包车后,对面来车大灯跟着一照,他车前面的人离他车大约两米左右,人当时跑着,为了不撞人,他踩了一脚刹车,同时猛向左打了一把方向,行人没避开,又撞上对面来的出租车。
当时他开的车上还有两名女人,她俩在后排闲谈。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路面情况、天气情况、车辆碰撞情况、现场痕迹情况、被害人死亡情况等。
5、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明:陕707V2号别某科雷小型越野客车制动、转向装置齐全,其技术性能均符合相关规定;该车灯光信号装置除右前雾灯脱落外的其余灯具齐全,因右前小灯,右后转向灯不能有效点亮,其技术性能不符合相关规定。
6、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及照片证明:经鉴定发生在永松路南段的交通事故中,通过对A(陕A×××××号车)、B(陕A×××××号出租车)检材检验鉴定结果符合与软质物体和绿色陕A×××××号出租车碰撞擦蹭形成过程。
7、法医学尸体鉴定书、法医学伤情鉴定书、尸检照片证明:(1)严某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姜某头面部损伤之损伤程度为轻伤;(3)赵某头面部损伤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魏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姜某,赵某无事故责任。
9、撤诉申请书,收条、委托书、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肇事方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关于被告人魏忙的辩护人辩称魏忙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查,被告人魏忙驾驶陕A×××××别克牌越野车,在同方向行驶车辆从其车前边向其行使的车道路并道时应当减速慢行,但其未减速慢行而是向左打方向超车,适逢严某在此由西向东横过道路,魏忙观察不周,将严某撞倒致伤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忙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一车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忙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与其雇主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魏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议如下
被告人魏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侯永杰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 徐洁
书记员: 于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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