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魏成某与被告何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魏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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