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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敏亮与韩纪超、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魏敏亮,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纪超,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张勇,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
  原告魏敏亮诉被告韩纪超、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魏敏亮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敏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敏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2元,保全费526元,均由原告魏敏亮负担。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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