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文睿,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磊、陈焰,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文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文睿负担。
审判员:史建颖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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