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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旬庆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时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魏旬庆,男,195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伟,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旬庆诉被告时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旬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娟红

书记员:陆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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