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南乐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天桥新黄路南徐东路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3.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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