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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生、殷曼丽与贺龙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魏春生,男,1954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殷曼丽,女,1957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飞,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会林,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贺龙强,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魏春生、殷曼丽与被告贺龙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魏春生、殷曼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春生、殷曼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美华

书记员: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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