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晓敏,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红,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袁瑞有,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惠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敏与被告黄红、袁瑞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晓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5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魏晓敏负担。
审判员:濮 兰
书记员:陈 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