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7〕47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大连**木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屯,住大连保税区**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0日19时27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大连保税区刘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育贤小学门前路段,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齐某甲相撞,此事故造成肇事车辆损坏,行人齐某甲受伤。2016年10月30日22时10分,在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魏某某的血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74mg/100ml。经鉴定,伤者齐某甲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魏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事故书认定,本次事故系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驾驶无号牌的应报废的机动车造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齐某乙、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齐某甲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速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报告;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7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儿子:1339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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