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9007*****,汉族,大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黄县公安局二安派出所,住濮阳市颐东街颐南街交叉口某家属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至6日,被不起诉人魏某多次到濮阳市华龙区荣域花果园小区快递存放处,先后将被害人翟**的化妆品快递(价值1710元)、被害人孙**的乳霜巾快递(价值173元)、被害人刘**的蜂蜜快递(价值1300元)损毁。案发后, 被不起诉人魏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不起诉人魏某于2020年11月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民警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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