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魏某某、刘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苑**幢**室(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苑**幢**室(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凌晨2时3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驾驶自购的无号牌奇瑞凯瑞面包车至合肥市高新区****家园**期地下车库,由刘某某望风,魏某某使用随身带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丁某某停放的东风小康面包车副驾驶门锁,卸掉方向盘锁,驾驶该面包车离开现场,刘某某驾驶作案车辆紧随其后。魏、刘二人在**道与**路的交口,将被害人丁某某车内油罐中的柴油,通过抽油机抽至自己车油罐内,共计500升,并盗得丁某某车内加油机一台。后魏某某将被害人的面包车停放回**家园地下停车场。

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加油机价值人民币3870元;根据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安徽省成品油价格的通告,被盗柴油时价6.32元/升,被盗柴油共计价值3160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盗加油机已发还被害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30元,数额较大,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 秦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权利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