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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凯佳,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亮亮,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婷

书记员:顾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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