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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某市某县某镇派出所,住新疆第五师某团和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未按操作规范,超速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友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团结路与友谊路十字路口东450米路段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14日,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认定书,被告人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超速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民事赔偿,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玲慧

检察官助理:李  婕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第五师**团和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VCD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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