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3******763X,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街派出所,汉族,大专文化,住大同市云冈区**街31-1-1*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经鉴定,从送检魏某某的血样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255.19mg/100ml)后驾驶晋B***08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同市云冈区同泉路文化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聚佳洗浴门前路段处逆向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吕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全部责任,吕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六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宇晴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35266833;
2、侦查卷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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