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84********,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5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从田阳县**镇上高速往百色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百色**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拦下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50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魏某某带到百色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3.2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前科查询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聃
2020年9月25日
附:
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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