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镇**村**组**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0时许,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HNE***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普乐路行驶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检察员助理:王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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