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8********,汉族,中专文化,**乘用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春城**幢**室(户籍地同上)。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习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习友路与繁华大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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