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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有16日至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20年春季,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镇赉县**镇**村**屯西北方向1公里处,陆续非法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经鉴定,被魏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8.39亩(12262.14平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杨树,林地内原有植被已被大量严重毁坏。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保证书,承诺恢复林地,植树造林。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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