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茫崖市某某镇某某出租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茫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7月底,被告人魏某某在无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某某镇非法收购柴油后储存于某某镇盐湖路与民族路交叉口“某某出租院内”并向他人非法出售其收购的柴油,累计非法经营额达到 93770元,在被告人魏某某处扣押的柴油经价格认定总值为25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茫价认字[2019]23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未经许可专营、买卖国家专营、限制买卖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飞跃
检察官助理:童有芳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1361977****)。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