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9********,佤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23日至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害人田某甲等人受邀到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奏乐跳舞。当日中午,田某甲在被告人魏某甲父亲魏某乙家客厅与其儿子田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和厮打,魏某甲不允许其父子在魏某乙家吵架,田某甲父子遂离开,二人去到院子猪圈旁边时再次发生争吵和厮打,魏某甲见状从院子柴堆拿了一根柴棍上前打到田某甲背部一下,致使田某甲右侧肩胛冈骨折。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甲此次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田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出警、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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