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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起诉书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魏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住址为石城县**镇**路**。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1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8********,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住址为石城县**镇**路。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1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2********,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1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1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铜梁区**街道**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1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黄某乙、过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4月5日告知魏某、同年5月25日告知黄某乙、过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魏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5月27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魏某在在自己的微信中发现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信息后,魏某通过微信向徐某某咨询了办理的证件真伪及办理证件的价格,二人商定以每本700元的价格由徐某某为魏某办理。尔后,魏某将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信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

2017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经他人介绍,通过电话咨询了魏某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真伪及价格后,姚某某在石城县**附近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照片交给了魏某的妻子赖某某,并预付了500元的办证定金。尔后,魏某将姚某某的上述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徐某某。几天后,在徐某某将姚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颁发,下同)通过快递邮寄给魏某后,魏某通过微信转给徐某某办证费用700元。尔后,魏某将姚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在县**附近给了姚某某,姚某某支付了1000元办证费用给魏某,魏某非法获利800元。

2017年7月1日,被告人黄某乙通过电话咨询了魏某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真伪及价格后,黄某乙通过微信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照片发送给了魏某,并预付了500元的办证定金。被告人过某某得知后,委托黄某乙帮其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照片发送给了黄某乙,随后,由黄某乙发送给魏某。魏某又将黄某乙、过某某的上述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徐某某。几天后,在徐某某将黄某乙、过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通过快递邮寄给魏某后,魏某通过微信转给徐某某办证费用1400元。尔后,魏某指使妻子赖某某将黄某乙、过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在县**附近给了过某某,过某某支付了2500元办证费用给赖某某,魏某非法获利1600元。

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从黄某乙处取得魏某手机号码后,通过电话咨询了魏某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真伪及价格,并通过微信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照片发送给了魏某,预付了500元的办证定金。尔后,魏某将李某某的上述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徐某某。几天后,在徐某某将李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通过快递邮寄给魏某后,魏某通过微信转给徐某某办证费用700元。尔后,魏某指使其妻子赖某某将李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在县**附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1000元办证费用给魏某,魏某非法获利800元。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姚某某介绍,取得了魏某的电话号码,周某某通过手机与魏某联系后,咨询了魏某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真伪及价格后,周某某通过微信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及照片发送给了魏某,并预付了500元的办证定金。尔后,魏某将周某某的上述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徐某某。几天后,在徐某某将周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通过快递邮寄给魏某后,魏某通过微信转给徐某某办证费用700元。尔后,魏某指使其妻子赖某某将周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在县**附近给了周某某,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1000元办证费用给魏某。魏某非法获利80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魏某先后为石城籍的货运司机潘某某、龚某某、黄某乙等4人在徐某某处各办理了一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共支付给徐某某2400元办证费用,尔后,魏某以每本700或900元的价格卖给了潘某某、龚某某、黄某乙等4人,收取办证费用3200元,魏某非法获利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北京市道路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黄某乙、过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及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4.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假的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黄某乙、过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周某某,为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非法买卖假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乙、过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晓斌

                                                                               检察官助理:温冬霖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黄某乙、过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陆册;

3.被告人魏某、黄某乙、过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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