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329号
被告人魏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99********,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乡**村**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肖某甲、唐某乙、秦某某、宾某某、胡某、李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魏某承租了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的一楼出租房,先后组织了魏*平、熊某某、黄某、田某某、黄某(2005年**月**日出生)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魏某使用暴力强迫熊某、黄某进行卖淫(经检验鉴定,两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魏某制定卖淫规则,对卖淫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纠集了被告人唐某甲、肖某甲、唐某乙、秦某某、宾某某、胡某、李某甲等人在卖淫区域看风以逃避执法检查。
直至2020年6月5日,公安民警根据侦查,对上述卖淫团伙进行查处。
(二)容留卖淫
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将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一楼出租房,先后出租给竺某某、宋某某等女子和被告人魏某、肖某甲等人,期间容留了竺某某、张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黄某乙(2005年**月**日出生)等十二人在其出租房内实施卖淫活动。
2020年7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三)故意伤害
202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唐某甲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号附近,发现被害人肖某乙等人对卖淫女子拍摄视频,遂上前要求删除视频,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害人肖某乙等人离开。随后,被告人魏某、唐某甲驾驶摩托车去到顺德区杏坛镇东村红绿灯旁辅道,将被害人肖某乙等人截停,对被害人肖某乙进行殴打,并持刀将被害人肖某乙捅伤。
经检验鉴定,被害人肖某乙所受损伤造成其膈肌破裂并行修补术,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魏*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唐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肖某甲、唐某乙、秦某某、宾某某、胡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肖某甲、唐某乙、秦某某、宾某某、胡某、李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唐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肖某甲、唐某乙、秦某某、宾某某、胡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碧 玉
检察官助理 欧阳素婉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魏某、唐某甲、肖某甲、唐某乙、秦某某、宾某某、胡某、李某甲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光盘三十四张、U盘一个
3.《认某某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 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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