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多利美西点房面点师,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号楼**单元**号内,以能够办理网上贷款需要交担保、押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男,26岁)人民币390887元。现涉案钱款已退赔。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等地,以能够办理网上贷款需要交担保、押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许某甲(男,29岁)人民币178888元。现涉案钱款已退赔。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孙某某人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许某乙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聋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轶
代理检察员: 申志国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350132****;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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