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米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王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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