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魏正武、徐世一与周颖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魏正武,男,195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徐世一,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颖,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魏正武、徐世一与被告周颖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两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共同承担魏巍的丧葬费、墓穴费、寄存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6,178元,即被告应当承担45,392元。事实和理由:魏巍系两原告之子,被告系魏巍妻子。魏巍于2014年3月15日死亡。魏巍死亡后,两原告支付了丧葬费12,050元、寄存费340元、殡葬用品费用10,450元,合计22,840元,被告应当承担三分之一,即7,613元。此外,因购买墓穴时,被告表示其年纪尚轻,不愿意与魏巍合葬,故两原告购买了三穴(含两原告的寿穴),花费墓穴费340,014元,其中被告应当承担魏巍墓穴费113,338元的三分之一,即37,779元。因双方协商未果,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颖户籍地虽在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XXX弄XXX号,但实际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至今已满一年以上,该处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惠  力

书记员:陈  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