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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与刘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魏永,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良龙,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魏永诉被告刘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良

书记员:王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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