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永,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良龙,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魏永诉被告刘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良
书记员:王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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