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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浦蕾与陈桂萍、陈梦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魏浦蕾,女,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皓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桂萍,女,193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圣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梦骎(曾用名刘骎),女,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婷,女,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魏浦蕾与被告刘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刘必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中止审理,之后恢复审理。本院依法追加刘必胜的法定继承人陈桂萍、陈梦骎、黄婷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浦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皓敏,被告陈梦骎、黄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桂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浦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桂萍、陈梦骎、黄婷在继承刘必胜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魏浦蕾借款人民币72,453.97元(以下币种同);二、判令被告陈桂萍、陈梦骎、黄婷在继承刘必胜遗产范围内以本金72,453.97元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魏浦蕾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刘必胜原为朋友关系。2016年1月,刘必胜以炒股名义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于2016年1月7日通过支付宝向刘必胜支付1万元,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刘必胜支付5万元。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原告受刘必胜之托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方式为刘必胜垫资偿还信用卡欠款86,269.38元。2017年8月25日,刘必胜委托原告垫资代付其保险公司退保费5,084.59元。2017年9月21日,刘必胜又委托原告垫资9,800元用于其购买车辆。以上刘必胜共计向原告借款161,153.97元。但刘必胜至今仅归还88,700元,尚余72,453.97元未归还,虽经原告催讨,刘必胜仍未归还。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因刘必胜在本案审理中死亡,被告陈桂萍、陈梦骎、黄婷作为刘必胜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刘必胜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责任。
  被告陈桂萍书面辩称,陈桂萍对原告与刘必胜之间的钱款往来原因及事宜并不知晓,因当时原告与刘必胜在恋爱同居期间,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刘必胜去世后陈桂萍未继承刘必胜的任何遗产,也不知道刘必胜遗产的情况,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陈梦骎辩称,刘必胜在离婚后与陈梦骎无任何往来,陈梦骎不清楚刘必胜的借款情况也不知道刘必胜是否有遗产。如果刘必胜有遗产,陈梦骎愿意放弃继承其遗产,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黄婷辩称,刘必胜与黄婷于2018年3月22日登记结婚,黄婷对刘必胜与原告之前是否存在借款不清楚,本案与黄婷无关。黄婷放弃对刘必胜遗产的继承,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刘必胜原系恋爱关系。2016年1月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刘必胜支付1万元,2016年1月13日原告通过宁波银行转账向刘必胜支付5万元。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原告通过支付宝为刘必胜名下的信用卡偿还信用卡欠款合计86,269.38元。2017年8月25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支付给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5,084.59元,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单摘要显示为:“居保大病医保退费(刘必胜)”,2017年9月21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支付给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9,800元,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单摘要显示为:“刘必胜购车款”。2018年9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刘必胜于2018年11月10日死亡。被告陈桂萍系刘必胜母亲,刘必胜之父刘训石已先于刘必胜死亡。被告陈梦骎系刘必胜与前妻陈琼所生之女。被告黄婷与刘必胜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在审理中表示其与刘必胜于2016年建立恋爱关系,中间分分合合,2016年6月双方分手。2016年8月开始原告向刘必胜催讨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档案摘抄、宁波银行客户业务回单、支付宝转账单子回单、支付宝信用卡还款电子回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被告黄婷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与刘必胜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刘必胜承认欠原告款项,提供了原告(以下聊天记录中简称魏)与刘必胜(以下聊天记录中简称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6年8月22日,魏:“?我只有手机在你那里?”,刘:“钱要到十月底了”,魏:“那又怎样”,刘:“放心我死了也不少你钱的”。2016年10月1日,魏:“当初你要走也是因为有新目标了,既然你知道自己的心不在我这里,为什么当时还要让我把钱全部贷出来给你。我当时没有答应全部给你,不是我不爱你,而是我就怕会有这一天”,刘:“等我股票到期了五万会还你的”,魏:“既然你找人接了我的班,那让她把全部的都接过去呀。她现在既然是你的女人,就该帮你承担这些”,刘:“实在没有现金给你。如果我死了,你的钱我也会叫我家里人还给你的”。2018年9月12日,魏:“车牌什么时候卖啊?”,刘:“现在就卖”,魏:“还有,拍掉以后,我们的帐也结一下吧”,刘:“八九万那就先不卖了”,魏:“如果不卖,那也把我们的帐结了吧,一直拖着也不明不白的,毕竟我们现在没有关系了”,刘:“我目前没有钱,只能等车牌上涨了拍卖了才有钱”,魏:“如果这样,那我只能要求你写张借条给我了”,刘:“我车在那还写什么?”,刘:“车,当初也是我出钱买的,你不是不知道,你欠我的钱你心里清楚,我现在只和你算六万块,其他我都不和你算了”,刘:“钱已经还给你了,因为我们之前是情侣,所以我没有办法证明,我记得给你了。写什么借条?我不欠你的”,魏:“没办法证明,就是没还。你说还了,请你拿出证据”,刘:“因为我给你现金,我拿什么证明”,魏:“那是你活该,没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陈梦骎、黄婷均表示对微信聊天的内容不清楚。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成立借贷关系须符合两个条件:一、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二、出借方确已将钱款交付借款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宁波银行客户业务回单、支付宝转账单子回单、支付宝信用卡还款电子回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可以证明其向刘必胜支付钱款及为刘必胜名下的信用卡还款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刘必胜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意。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其与刘必胜间存在借贷关系,应由其承担存在借款合意的进一步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的其与刘必胜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虽然出现过“欠”、“还”的字样,但是该聊天记录不能明确的证明原告支付刘必胜及为刘必胜代付的全部钱款即是借款。此外,原告与刘必胜原系恋爱关系,考虑到双方曾有的密切关系,在未有借条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前提下,本院亦难以认定双方间的款项往来系借贷性质。因此,原告根据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在继承刘必胜遗产的范围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桂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浦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计805.50元、财产保全费1,488元,合计2,293.50元,由原告魏浦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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