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海兰,女,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生,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汀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魏海兰与被告上海汀洋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魏海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海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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