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怀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怀安县。
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11.0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事实与理由: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作为尖台寨村集体农户成员,以被告名义与尖台寨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家庭成员共五人,二男三女,共分得11.06亩承包地。后来原告与被告儿子离婚,但是没有分得相应承包地。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该承包地享有份额。张某某未答辩,但在本庭向其调查笔录中声称原告与被告儿子离婚多年,离婚时原告既不承担债务亦不抚养儿女。若原告承担27万元债务及儿女抚养费就同意给原告分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9月30日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张某某(系原告公公)与尖台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该村11.06亩土地。当时家庭成员有二男三女共五人,包括户主张某某,张某某妻子郝庭果、儿子张永树、儿媳魏某某、孙女张冰玉。张永树和魏某某于1997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8月10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并就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作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土地承包合同书、尖台寨村委会证明、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用益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原告魏某某与张永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张某某的名义、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共同承包11.06亩土地,在魏某某和张永树离婚后,原告承包的土地仍由被告经营管理。现原告在承包期内请求确认其享有承包份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以原告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不抚养儿女为由拒绝承认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魏某某对被告张某某名下11.06亩承包地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剑
书记员:窦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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