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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薇与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魏薇,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市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琼,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薇与被告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受理,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律师,被告徐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徐琼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徐琼因经营店铺需要,向魏薇提出借款,魏薇通过支付宝分别于同月19日、20日向徐琼各转帐5万元,合计10万元。其后,徐琼未返还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魏薇向徐琼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徐琼辩称:魏薇、徐琼之间没有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曾共同投资经营上海市黄浦区冰溪饮品店,徐琼收取上述10万元为魏薇投资款,故徐琼不同意魏薇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魏薇通过支付宝分别于2018年4月19日、20日向徐琼各转帐5万元,合计10万元。嗣后,魏薇以上述10万元为其出借给徐琼款项、徐琼未返还魏薇借款本金10万元为由,诉至法院。
  审理中,因徐琼申请,本院依法传唤证人康某出庭作证,证人康某称其与徐琼系中学同学,其通过徐琼认识了魏薇,证人康某并称手机上微信聊天记录为魏薇发送给其的,该记录发生时间为2018年9月6日12时24分,载明:“如果看见徐琼或者联系到她,告诉她,店不继续做下去,但账一定要查对清楚。店是两个人的,不是她自己的”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支付宝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人康某证言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认定原告魏薇诉称其于2018年4月19日、20日通过支付宝转帐形式支付被告徐琼合计10万元系借款,需要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使原告魏薇要求被告徐琼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之请求权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标准。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明借款关系的依据;二是借款交付的依据。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现被告徐琼认为上述10万元为原告魏薇投资款,而原告魏薇又无法提供《借条》等依据,因原告魏薇对诉争款项系借款没有提供有力证据,就不足以认定被告徐琼所取得的10万元为其向原告魏薇之借款。据此,原告魏薇要求被告徐琼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魏薇要求被告徐琼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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