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家龙、季鹏飞,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老乡关系。自2013年9月20日起,被告组织民间会道,计划标会时间为2013年9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标会期间,被告每月向原告提供借款,标会结束后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返还全部借款。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借款共计112,010元。2016年11月20日,标会结束以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表示暂无力清偿,并向原告出具借会条。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12,01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利用民间标会的形式吸取资金,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对被告兰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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