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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敏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红,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灵,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敏敏,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东,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敏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红、李志灵,被告欧阳敏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156.05元;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2月21日入职原告处,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被告在工作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将公司的租金折扣券占为己有;2、私改水电线路;3、考勤上多次迟到、缺卡等;4、被告担任店长期间,用私人支付宝、微信账号接收客户租金并占为己有,被告管店期间管理混乱使得年度考核为D级。被告为赔偿金事项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
  欧阳敏敏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应按仲裁裁决履行。被告担任魔方公寓体育公园门店的店长,原告在被告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被告的行为系违法解除。1、被告并没有使用优惠券。所有的优惠券是客户申请,系统自动生成发放的。客户的优惠券跟店长没有关系。2、水电异常有很多原因,被告并没有改过水电线路。3、被告的职务经常外出,不会经常在店里,晚上11点之后就打不了卡了,有时候早上比较忙就疏忽打卡了,月底会将漏打卡等情形在手机上提交申请去审批。4、被告在工作期间,管理上并没有存在问题。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在职期间管理混乱,原告从未告知被告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被告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均获得了奖金及绩效提成,可见原告对被告的工作是认可的。关于被告用自己的支付宝帮客户支付房租的情况,其中有个客户是外国人,其没有支付宝,所以把现金给了被告让被告代为支付;有个客户支付宝没钱了,被告就帮忙先交了;还有个客户一直欠费,被告帮她先交了之后再问其男朋友要的钱;其他的是客户拖欠水电费,被告帮忙垫付。对于支付宝代缴被告可能存在一定过失,但也是为了能及时缴纳房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12月21日入职原告处,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2019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同月22日原告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1、在员工房住宿期间,私改水电线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2018年下半年的考勤中存在多次迟到、缺卡、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3、在管店期间管理混乱且2018年度考核为D级,根据公司的考核标准为不合格。被告最后工作至2019年2月22日,工资领取至该日。
  又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曾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为客户蔡小姐、刘嘉倪、Mambotinashe等向公司支付房租等。
  还查明,被告从2019年2月开始上推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6,431.21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以本案讼争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闵劳人仲(2019)办字第1550号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156.05元,对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
  仲裁庭审中,被告称其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提成、餐费、特殊补贴、奖金、售卡提成及加班工资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5,000元,2018年5月起原告虽每月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工资条,但其对工资条中的工资组成结构不予认可,其表示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但原告制作的工资条则拆分为基本工资3,500元及加班工资1,300元等。对此,原告称被告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餐补&特殊补贴、管店补贴、法定加班、奖金及售卡提成构成,2018年6月之前基本工资为3,250元,之后调整为3,500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为证明被告存在严重违纪,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奖罚单,显示被告因私改电表线路或私改电表读数,2018年10月31日被予以罚扣10分,罚款500元的处罚,该奖罚单下方载有被告的手写签名,原告表示被告私自将员工房的水、电表改动,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考勤表及个人积分奖惩审批,显示被告2018年7月及8月期间每月存在漏打卡及迟到情形;2018年9月漏打卡13次,迟到5次,行政扣分0.5分,罚款25元;2018年10月及11月漏打卡12次,迟到6次,行政扣分1分,罚款50元;2018年12月漏打卡4次,行政扣分1分,另因2018年11月漏打卡8次,补打卡4次,2018年10月31日漏打卡未做说明,扣除已扣的1分后,行政扣分4.5分,合计5.5分,罚款275元;(3)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内载:“5.5.1迟到:考虑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电梯故障、交通堵塞等)而延迟到岗,因此当月迟到二次(含)以内,且未超过半小时者,无处罚;5.5.2当月被认定的迟到自第三次起(符合5.5.1条免于处罚的2次除外),属轻微过失行为,按每次行政扣分0.5分处罚……5.5.4当月被认定的迟到累计达5次(含)的,记行政扣分5分……5.5.5当月被认定的迟到达6次(含)的,属较严重过失行为,记旷工一天,扣除相应旷工工资,并做行政扣分10分……5.5.11旷工处罚:除依据公司处罚制度记行政扣分外,同时按旷工时数扣除相应工资。当月旷工1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绩效奖金。年度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5.6.2各级授权管理人员可审批每月每人不超过2次(含)忘打卡补卡流程,超过2次的做迟到处理,按5.5.2条的迟到相关规定处罚。”被告对行政奖罚单之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水电表是其入住前客人改动的,并非其所为,且该处罚与解除相隔半年,作为解除理由缺乏依据。对其余证据之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从未看过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确认曾被扣分、扣款,但对原告扣款行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存疑。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支付宝交易明细、仲裁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自行收取客户钱款,并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为客户支付房租,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的一般行为准则,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原告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156.05元的诉讼请求,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2,0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于本案中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魔方(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欧阳敏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156.05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欧阳敏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陈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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