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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佳辉、吴国芳与上海宝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秦卫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鲁佳辉,男,199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吴国芳,女,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卫兵,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宝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沈玉景。
  原告鲁佳辉、吴国芳与被告秦卫兵、上海宝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且未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佳辉、吴国芳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彩兴

书记员:印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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