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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俊杰与王建国、邢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鲁俊杰,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国,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邢美君,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鲁明与被告王建国、邢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原告鲁明去世,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中止审理。2019年11月15日,本院准许鲁俊杰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鲁明退出诉讼。2019年12月12日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沈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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